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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暂行规定

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暂行规定

  maoyao   2016-08-23 16:30:26  
[摘要] 杭州出台新能源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安装办法:自用充电桩建设主体为车企...

       国际能源网记者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获悉,杭州市发布《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自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电动汽车车主,建设主体为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车企),车企在与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负责为用户在其住宅小区自有车位(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下同)或办公场所固定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以下是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和应用,贯彻落实《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结合杭州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供电部门以及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电桩建设企业、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业主等相关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电力局

       2016年7月18日

       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相关活动,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充电桩分类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分类定义如下:

       1、自用充电桩: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为交流慢充桩。

       2、共用充电桩:专为某个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

二、建设安装规程

(一)申请规定

       1、自用充电桩

       自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电动汽车车主,建设主体为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车企),车企在与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负责为用户在其住宅小区自有车位(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下同)或办公场所固定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

        车主(用户)须填写《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登记表1)。在住宅小区内安装自用充电桩时,需报小区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确认车位使用情况;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予以确认。用户选择在办公场所安装自用充电桩时,用户所在单位或其物业服务企业在登记表1上确认车位使用情况。

        车主(用户)确实无法落实固定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但仍有购车意愿的,应向车企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公用或共用充电桩等其他场所的充电设施上自行解决所购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2、共用充电桩

       (1)单位共用充电桩

       (a)单位用户购置电动汽车,共用充电桩建设主体为车企,车企在与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负责为用户在其自有车位(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下同)上安装共用充电桩。

       (b)单位不购置电动汽车,为满足员工自有电动汽车等车辆充电需求,在单位自用车位上安装共用充电桩,须委托充电桩建设企业为建设主体(以下简称桩企)进行建设安装。

       上述两类共用充电桩,用户需填写《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共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登记表2),如充电桩安装车位非本单位自有产权车位,则申请时应提供车位产权单位授权使用车位的相关资料。

       (2)住宅小区共用充电桩:具备场地要求、电力容量和用电安全条件的住宅小区安装共用充电桩,经相关法定程序通过,可由业委会委托桩企作为建设主体进行建设安装(填写登记表2),无业委会住宅小区可由属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委托。

       (3)经营专车、分时租赁车等类型电动汽车的企业须履行与车辆相配套的共用充电桩(含共用换电设施)建设义务,企业在申请购车前应制定科学的充电解决方案,以保障车辆充电需求。

       (二)报装规程

       1、申请用户持登记表、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车位现场环境照片、车位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2、供电部门会同申请用户和建设主体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并确定施工方案。供电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用电方案答复意见并在登记表上盖章。

       (三)施工规程

       1、供电部门同意报装后,建设主体应在7个工作日内为用户开始安装充电桩。

       2、充电桩须获得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含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应按国家相关检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其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技术指标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我市相关技术要求。

       3、充电桩及用电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施工应规范操作、文明作业。如需破路施工,应在施工场地附近显著位置提前公告,施工过程中对道路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修复。

       (四)设备启用规程

       1、充电桩完成安装后,用户、建设主体和供电部门应对充电桩进行核验并完成试充电,确保充电桩正常使用。

       2、充电桩投入运行后,建设主体须将充电桩相关信息资料报市及区(县、市)两级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

三、运营维护

       充电桩的所有权人应当承当充电桩维护保养的责任。车企在协议期内应负责为购车用户提供充电桩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营、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安全充电。车企或桩企也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建设、管理、维护充电桩,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四、相关要求

       1、充电桩是新型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并配合充电桩建设。

       2、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充电桩施工,及时确认车位信息,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供电部门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物业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桩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3、属地政府应督促住建部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供电部门应加大电力保障力度,建立充电桩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及时出具用电方案答复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装表接电和试充电。对于需要用电扩容的项目,应予以支持。


       上海市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近日,国际能源网记者从上海市交通网获悉,上海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规定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鼓励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下是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及《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6〕1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2015〕553号)相关内容,加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规划管理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提纲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447号)的要求,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编制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发展需求,推进相关规划落地工作,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各区(县)应结合发展实际,将市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在本区(县)总体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中予以落实。有条件的,应单独编制区(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应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作为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措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库)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落实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三)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及公共停车场(库)应严格执行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1、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鼓励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2、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中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低于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的配建比例要求。

       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并同时明确充电设施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规划标准要求进行审查。

       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施工图纸不予审查通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许可。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到位的,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四)既有停车场(库)应根据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要求,按照“安装条件统一规划预留、充电设施按需分期建设”原则,在既有停车泊位上增建充电设施。

       原则上,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及交通枢纽和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10%的比例在2020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其他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商场、超市、商务楼宇、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5%的比例在2020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改造增建充电设施的加油站,到2020年每处停车场应至少配建4个直流快充桩(加油站可根据市场需求配建交、直流桩)。各区(县)政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年度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单位内部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范围,未按要求配建到位的,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规处理。

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作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情况纳入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考核范围,未按要求配建到位的,按《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服务区管理的处罚)相关规定处理。

       公共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规范的充电设施,市路政局、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公共停车场(库)质量信誉考核和备案管理范围。

        (五)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抓紧修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2012)等工程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各类建筑物充电设施的配建要求,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标准和防火安全要求,规范建设相关各方在充电设施整个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为。

        (六)需单独征地的充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核准。申请政府补贴的充电设施,应到区域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由区域供电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信息报备,区(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七)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统一标准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上海市地方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并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2012)的相关要求。

        (八)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制订出台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进一步明确验收流程及其相关工作要求。

       (九)充电设施设置场所需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清晰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为用户提供明确的引导。

三、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管理

       (十)建立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市级平台”),向社会发布公用充电设施信息,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接转等服务。

       支持具备条件的自用充电设施通过合理方式接入充电设施市级平台。支持充电设施市级平台与全市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平台实现平台对接、资源共享。根据长三角区域电动汽车充电需求,适时扩大充电设施市级平台覆盖范围。

       (十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建设充电设施动态监测和智能服务平台,实现对充电过程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等相关管理。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的基本数据应接入充电设施市级平台。

       2、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其中,充电设施中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校准。支持引入保险机制。

       3、充电设施应支持公交卡、银联卡、移动支付等一种或多种充电收费第三方支付方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4、企业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按要求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有关信息。

        (十二)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的分类指导力度,支持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对于公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对于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充电设施整体使用效率。

       (十三)公安消防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督促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其他

       (十四)本通知是对《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的补充完善,两者如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五)支持成立上海充电基础设施企业联盟,配合市有关部门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统一设计建设标准,统一运营服务规范,推动资源整合与协同协作,推动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做好“服务兜底”。

       (十六)严格落实整车企业在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整车企业及其产品退出考核体系。整车企业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在车辆使用手册中单列有关充电设施使用、维护和售后服务等相关要求和说明,并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增列充电设施相关质保条款,明确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有关维修更新养护责任。鼓励整车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建立自用充电设施监管平台。

       (十七)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区(县)政府应根据《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协同推进本市充电设施有序建设。

       各区(县)政府应加大属地协调和推进力度,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建设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消防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国资委 市机管局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